一家建筑集团向华盛顿州的能源法规发起挑战
上周,我们看了空调、供暖和制冷研究所(ACHRI) v.阿尔布开克市在这个案件中,联邦法院基于联邦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否决了阿尔伯克基节能法的部分内容。
在建筑法规的背景下,联邦优先购买权通常意味着产品和电器在联邦层面受到监管,但各州监管建筑法规。
阿尔伯克基一案的判决并不令人惊讶,因为该法规明显超出了供暖、通风和空调(HVAC)产品的联邦效率标准。
但最近的一个涉及联邦优先购买权的类似索赔案件就不那么清楚了。
2010年5月25日,华盛顿建筑工业协会(BIAW)和9家暖通空调制造商和安装商在联邦法院对华盛顿州建筑法规委员会提起诉讼。该诉讼称,新的华盛顿州能源法中有关单户住宅能源效率的部分被联邦法律优先适用。原告要求对该法规颁布禁令。
对州法典的修改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新法典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原告特别关注第九章中关于住宅能源效率的要求。我建议你下载一个投诉书副本(PDF格式),并看一看这一章,它作为一个附件从第16页开始。下面是第9章中的表格示例:
为了符合第9章,一个家必须从表9-1中获得一个学分。
从表面上看,这张表格似乎提供了多种合规选择,而这些选择不会违反联邦效率要求。
例如,表中的选项3b要求高效的建筑围护结构,而不要求任何产品的特定效率。
然而,根据原告的说法,表9-1的结果是,为了遵守,必须结合许多选项的结果,即代码要求产品能效:
“表9.1中的‘选项’不够广泛,实际上迫使住宅建筑商安装高效的HVAC、水加热和管道设备,其性能标准超过了联邦法律规定的标准。”
基本上,原告认为,表9所列的所有合规路径都要求安装比联邦法律更节能的暖通空调设备。
你认为建筑商协会对各州能源法规的挑战是什么?
图片CC授权Flickr用户hyk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