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绿色建筑法规的兴起招致法律挑战

最近,我与一位《绿色建筑法律更新》的长期读者共进晚餐。我对他很坦诚,我也会对你坦诚。今年我将在博客上做两件事:

1.我将不再谈论leededucation。
2.我将更多地谈谈绿色建筑规范,以及这些规范面临的挑战这些挑战正在全国各地发生。

在绿色建筑的世界里,一种趋势似乎正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传统的建筑商和制造商正在反对绿色建筑法规和项目。预计2011年这类挑战将会增加。

据报道,对绿色建筑法规的第一个法律挑战发生在新墨西哥州空调、供暖和制冷研究所(ACHRI) v.阿尔布开克市.本案的重点是2007年9月17日通过的阿尔伯克基省能源节约法。该法规的目标基本上是在建筑和产品中创造更大的能源效率。正如新法规经常发生的那样,许多当事人对该法规感到不满。代表暖通空调产品制造商、分销商和安装商的三个行业协会对这一法规提出了质疑,该案最终在2010年9月30日由美国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法官玛莎·巴斯克斯(图右)作出裁决。

虽然法律上的挑战集中在法典的许多部分,但我关注的是第一卷,其中包括对商业建筑和多户住宅建筑的要求。

为了符合第一卷的规范,建筑必须满足三个路径中的一个:

  1. 该建筑必须获得LEED认证;
  2. 拟议中的建筑必须比基准建筑高出30%的能源效率;或
  3. 采暖、通风和空调(HVAC)系统和设备必须符合最低能效标准。

前两种遵从性路径和最后一种遵从性路径之间有一个关键的区别。前两条路径可以被描述为基于性能的,因为建筑必须以特定的方式表现。最后一条路径是规范性遵从路径,这意味着它关注进入建筑的产品。

巴斯克斯法官依靠联邦优先的法律理论,推翻了法典的规范性遵从路径:

“法庭认为体积的说明性的规定我要求使用加热,通风,空调产品或热水器能效标准比联邦标准更严格的法规,关注覆盖产品的能源效率,因此,是抢占的法律。”

巴斯克斯法官指出,《国家电器节能法案》(National Appliance Energy Conservation Act)明确将产品能效标准置于优先地位:

根据本标题第6313(A)节规定或建立的标准,自该标准生效之日起,应取代根据该节规定或建立标准的任何有关产品的能源效率或能源使用的国家或地方法规。

巴斯克斯法官继续支持绩效路径1和路径2,因为原告提出了“粗略的论点”和“很少的实质性事实”来支持。

问题仍然是,如果原告提出合理的理由,法院是否能够发现联邦优先使用基于leed的代码。

原始版本这篇文章出现在更新绿色建筑法例经许可转载。

图片CC由Flickr授权on1stsite

关于这个主题的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