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秘密化学品”的问题?
[编者注:这个内容最初是在EDF的化学与纳米材料博客.]
昨天的华盛顿邮政的Lyndsey Layton的首页文章- 由一个刺激通过环境工作组提升新报告- 在揭露广泛使用中的化学品的身份的程度的巨大工作是隐藏的,并探讨了许多不良后果中的一些不良后果。
但是,这件文章和报告都没有说过,关于这种情况如何对行业的机密商业信息(CBI)索赔的过度依赖的问题可能会得到解决,特别是在迫在眉睫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SCA)改革的背景下。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解决这个严重问题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
是否有资格符合保护的信息?
虽然有些人可能会争论全部披露所有化学信息,让我说,我认为行业有合法的理由声称某些类型的信息是机密商业信息(CBI)。大多数人会同意公司不应被要求透露其客户的身份,例如,或精确的配方公式对其产品(不同,然而,从需求来确定化学物质用于产品——所谓的强制性成分披露——我完全支持)。
即使关于化学身份,我认为它可以是合法的 - 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了足够的理由和文件 - 为一家新化学品躲避竞争对手,有限的时间,这是它的事实将该化学品介绍给商业。
想想那些已经开发出一种安全得多的化学品替代品的企业家,他们希望在进入市场方面比竞争对手领先一步。我尤其指的是上市前的阶段,在开发和初始生产期间,但在化学品进入商业或出现在产品中之前。
因此,解决方案并不像需要在所有情况下完全公开的所有信息一样简单。
TSCA数据披露规定的问题(14节)在那时他们允许对行业的几乎不受约束的机会声明CBI,并在法律上和资源明智地绑定EPA的手,以任何努力在这些索赔中挑战或遏制它们而不是合法的。
TSCA第14(c)条允许公司将任何提交的信息指定为CBI:“在根据本法案提交数据时,制造商、处理器或商业分销商可以指定其认为有权得到保密处理的数据。”
尽管《有毒物质控制法》的措辞与此相反,但每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EPA在《有毒物质控制法》下的做法通常是让私人利益凌驾于一切之上。
最后,因为《有毒物质管制法》规定,任何知情披露《工业内幕调查条例》(见第14(d)节)的人都应受到刑事处罚(包括监禁),因此,环境保护局形成的流行文化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反对披露的强有力推定。
必要的改革
那么,《TSCA》中适当改革的数据披露条款会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的十大愿望:
1. EPA应制定用于制作CBI索赔的合法和非法基础的标准,指定所需的文档,并描绘了不符合条件的特定类型的信息类型。
2.公司只能允许履行符合标准的索赔,并应要求在提交数据时断言,证明和记录每个索赔的基础。
3.应及时要求EPA审查所有CBI索赔的标准;EPA批准索赔的信息将受到保护,并在通知索赔人后披露其的信息。EPA将从索赔人收取费用,足以涵盖其处理和审查索赔的费用。
4.每个CBI索赔应指定并证明所要求的时间段。对于任何索赔批准,除非提交并批准了新请求,否则EPA应指定披露的适用时间段。
5.工人应获得所有可用的信息,无论是否受cbi保护,关于他们工作中接触或工作中可能接触的任何化学品的化学身份、属性、危害和工作场所暴露。
6.在联邦政府内部,EPA或其他负责评估化学品安全性的机构的雇员应该能够接触到有关该化学品的所有相关CBI。
7.其他级别的政府——地方、州、部落、外国——应根据协议提供获得CBI批准的信息的途径,协议规定接收方有适当的程序,以确保此类信息不被不当披露。
8.有关化学物质的健康和安全信息 - 包括该化学品的身份 - 不应有资格获得CBI保护。通常,该信息的提交人的身份也应不合格;EPA应具有明确描绘任何例外的基础的标准。
9.此外,某些其他类型的信息不应符合CBI身份:
- 化学特性,除了新化学品的时间限制,EPA确定披露不在公共利益;
- 向EPA或其他机构提交的任何通知或信息,表明对化学物质的不利反应或显着潜在风险;
- EPA对一种化学品的安全性所作的任何决定及其依据;
- 确定化学品的工业功能及其商业和消费用途;和
- 在可能暴露胎儿,婴儿或儿童的产品中存在化学物质。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
10. EPA应立即使任何未批准的信息作为CBI,可通过Internet可访问的数据库和网站免费向公众提供。
有关这些提案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 我2009年1月环境法的记者纸”,管制区改革的十个要素,特别是第IX节;和
- 我的报告,不是那个无辜的,这提供了TSCA下的信息披露政策的全面比较,欧盟达到监管和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APA);特别看viia部分。
理查德丹尼森是一个有环保基金健康计划的高级科学家。他是国家科学院董事会环境研究和毒理学委员会的成员,并在加州的绿色化学倡议中为绿丝带科学专家委员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