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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建筑集团追求华盛顿州的能源法规

上周,我们看了空调、供暖和制冷协会(ACHRI)v。阿尔伯克基市,一个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先发制人的原则推翻了《阿尔伯克基节能法》的部分条款。

在建筑法规的背景下,联邦先占权通常意味着产品和设备在联邦一级受到监管,而州政府则监管建筑法规。

阿尔伯克基案的判决并不那么令人惊讶,因为该准则显然超出了联邦采暖、通风和空调(HVAC)产品的效率标准。

但最近一个涉及类似联邦先发制人主张的案件并不那么清楚。

2010年5月25日,华盛顿建筑工业协会(BIAW)和九家暖通空调制造商和安装商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华盛顿州建筑规范委员会。这起诉讼声称,新的华盛顿州能源法中有关单户住宅能效的一部分被联邦法律优先考虑。原告已要求对该法典下达禁令。

2009年11月20日通过了对州法典的修改,新法典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原告特别关注第9章下的住宅能效要求。我建议您下载投诉复印件(PDF)并查看该章,该章作为附件附在第16页上。以下是第9章中的表格示例:

为了遵守第9章的规定,一个家庭必须从表9-1中获得一个学分。

从表面上看,这张表格似乎提供了多种合规性选择,这不会违反联邦效率要求。

例如,表中的方案3b需要有效的建筑围护结构,而不需要任何产品的特定效率。

然而,根据原告的说法,表9-1的效果是,为了符合要求,必须将许多选项与法规规定的产品能效相结合:

“表9.1中的‘选项’菜单不够广泛,实际上迫使住宅建筑商安装高效的暖通空调、热水和管道设备,其性能标准超过联邦法律规定的标准。”

从本质上讲,原告辩称,表9下的所有合规途径都要求安装比联邦法律更节能的暖通空调设备。

你认为建筑商协会对各州能源法规的挑战是什么?

这个原始版本这篇文章的作者出现在绿色建筑法更新并经许可转载。

Flickr用户许可的图像CC小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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