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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秘密化学品”问题?

[编者注:本内容最初在EDF网站上发布化学和纳米材料博客.]

林赛·莱顿昨天在《华盛顿邮报》的头版文章-受鞭策环境工作组的一份有趣的新报告-在揭示广泛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在多大程度上被隐藏在人们的视野之外,并探讨了许多不利后果中的一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然而,无论是这篇文章还是这篇报告,都没有就如何解决工业过度依赖机密商业信息(CBI)的问题,特别是在即将改革《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的背景下。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供一些解决这个严重问题的具体建议。

是否有任何信息应受到保护?

虽然有些人可能会主张完全公开所有化学信息,让我说,我认为工业宣称某些类型的信息为机密商业信息(CBI)是有合法基础的。大多数人会同意公司不应被要求透露其客户的身份,例如,或精确的配方公式对其产品(不同,然而,从需求来确定化学物质用于产品——所谓的强制性成分披露——我完全支持)。

甚至对化学的身份,我认为这可以合法——在某些情况下,提供足够的理由和文档,为公司作出新的化学躲避竞争对手,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它会在商务中引入化学。

想想那些已经开发出一种安全得多的替代品来替代一种备受关注的化学物质,并希望在进入市场方面抢在竞争对手之前的企业家。我特别指的是上市前阶段,在开发和最初生产阶段,但在一种化学品进入商业市场或出现在产品中之前。

因此,解决方案并不像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完全公开所有信息那么简单。

TSCA数据披露规定的问题(14节),就是他们几乎不受限制地给了工业索取CBI信息的机会,并在法律上和资源上束缚了EPA的手脚,使其无法挑战或控制这些不合法的要求。

《TSCA》第14(c)条允许公司将几乎任何提交的信息指定为CBI:“在根据本法提交数据时,制造商、处理器或商业分销商可以指定其认为有权获得保密处理的数据。”

而且——尽管《烟草控制法》的措辞与之相反——每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环保署在《烟草控制法》下的做法通常是让私人利益凌驾于之上。

最后,由于《有毒物质控制法》要求对任何故意披露CBI的人处以刑事处罚(包括监禁)(见第14(d)条),环保署形成了一种盛行的文化,有效地创造了一种强烈的对披露的假设。

必要的改革

那么,经过适当改革的《TSCA》数据披露条款会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的十大愿望:

1.环境保护署应该制定标准,定义CBI索赔的合法和不合法基础,指定所需的文件,并描述哪些信息是符合条件的,哪些是不符合条件的。

2.公司应只被允许提出符合标准的索赔,并应被要求在提交数据时断言、证明和记录每个索赔的基础。

3.应要求环保局迅速审查所有CBI要求是否符合标准;EPA批准索赔的信息将受到保护,以及在通知索赔人后不披露的信息。环境保护署将向申请人收取足够的费用,以支付处理和审查申请的费用。

4.每一项CBI索赔都应说明并证明所要求的时间期限。对于它批准的任何索赔,除非提交并批准了新的请求,否则EPA应该指定一个适用的时间段,在此之后披露。

5.无论是否受联邦调查局的保护,工人都应能够获得关于他们工作中接触或工作中可能接触的任何化学品的化学特性、性质、危害和工作场所暴露情况的所有可用信息。

6.在联邦政府内部,EPA或其他负责评估化学品安全的机构的雇员应该能够接触到有关该化学品的所有相关CBI。

7.其他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州政府、部落政府、外国政府——都应该有权获得经CBI批准的信息,协议规定接收方有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其能够保护此类信息不被不当披露。

8.关于一种化学品的健康和安全信息——包括该化学品的身份——永远不应符合CBI保护的条件。作为一项规则,提交该资料的人的身份也应不符合资格;环境保护署应该有明确界定任何例外的基础的标准。

9.此外,某些其他类型的信息不应符合CBI状态:

  • 化学标识,但有时间限制的新化学品和EPA认为披露不符合公众利益的化学品除外;
  • 提交给EPA或其他机构的任何通知或信息,表明化学品的不良反应或重大潜在风险;
  • EPA对一种化学品的安全性所作的任何决定及其依据;
  • 确定化学品的工业功能及其商业和消费用途;和
  • 产品中可能使胎儿、婴儿或儿童接触到的化学物质。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

10.环保署应迅速使任何未经CBI批准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可访问的数据库和网站向公众免费提供。

有关这些建议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理查德·丹尼森(Richard Denison)是环境保护基金健康项目的资深科学家。他是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Board on Environmental Studies and Toxicology的成员,也是the Green Ribbon Science Panel for California’s Green Chemistry Initiative的成员。

试管,http://www.flickr.com/photos/steven_wong//CC BY-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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